股份支付应当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还是经常性损益

person 小囡囡    watch_later 2024-11-17 19: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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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案例摘自“贝隆精密: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2半年报更新)(豁免版)”,由于篇幅问题,有些回复本文未摘录。如有侵权或错误,请留言通知,我会及时删除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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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与股份支付其中问题(3)说明股份支付费用计算过程,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6的规定。


问询回复:

(一)股份支付费用计算过程

(二)关于股份支付的公允价

(三)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6的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6的规定: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时,对增资或受让的股份立即授予或转让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由于公司对股份支付的授予对象转让完成后没有约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将股份支付费用一次性计入发生的当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相关要求。


相关文件规定:

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6的规定

(3)计量方式

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时,对增资或受让的股份立即授予或转让 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对设定服务期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费用应采用恰当的方法在服务期内进行分摊,并计入经常性损益,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结合股权激励方案及相关决议、入股协议、服务合同等有关服务期的条款约定,充分论证服务期认定的依据及合理性。


总结:

股份支付未约定服务期的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约定服务期的计入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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